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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0/7/15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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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是指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称省房协),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评审意见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实行评审专家负责制度。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自己作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条 评审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评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章  评审的委托与受理

第六条 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委托人),应当向省房协出具书面评审委托书。

评审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或者姓名、委托评审事项、评审目的等内容。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评审所需的评审材料并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评审材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评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省房协和评审专家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房协收到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委托评审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评审业务范围,评审目的及评审要求合法,提供的评审材料真实、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供的评审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省房协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 省房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评审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评审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托,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评审业务范围的。

(二)评审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评审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评审要求不符合评审规则或者相关评审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评审材料。

 

第三章  评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省房协受理评审委托后,应当在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评审组共同进行评审,评审组应当推选一名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评审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专家进行评审。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土、规划、工程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内容包括评估程序、评估对象财产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案例选择、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方面。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查勘;

(三)集体评议和表决;

(四)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评审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省房协与委托人对完成评审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评审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十八条 省房协在进行评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评审:

(一)因评审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而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的。

(二)委托人撤销评审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评审的。

(三)委托人拒绝支付评审费用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评审无法继续进行的。

终止评审的,省房协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评审材料。

 

第四章  评审意见书的出具

第十九条 省房协在完成委托的评审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应当由参与评审的专家签名。

评审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评审委托人、委托评审估价报告的基本情况、委托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过程、评审分析与判断、评审结论,但不对估价对象出具具体评审价格。其中评审结论主要分为三种:

1.估价报告没有技术问题;

2.估价报告存在技术瑕疵,但估价结果基本合理,建议原估价机构对技术瑕疵予以补正;

3.估价报告有重大遗漏,估价结果失实。

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予以补正后,委托人需要对补正后的估价报告进行评审的,省房协可组织参与该项目评审的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就补正后的估价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评审意见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存档。

省房协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交付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评审过程或者所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提出询问的,评审专家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委托人对评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协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省房协应当自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省房协完成委托的评审事项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五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属于专业服务范畴,由省房协向委托人收取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包括技术专家费、办公费(含会务费与交通、食宿费等)及其他信息咨询费等;评审费用由省房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房协中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f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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