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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7/15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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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我会制定了《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会征信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侯奇、余正军

联系电话传真0731—89902749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201821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房地产行业组织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修订稿)、《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在会员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会员)、其他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本行业企业、人员)中开展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省房协会员、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第三条  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行业

诚信自律,实现行业规范运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省房协对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和使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以遵章守纪、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情况为重点,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文件,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二)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

(三)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对本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或者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联合开展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定期审定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六)拟定省房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管委下设征信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管委组建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技术解释;

(二)审议信用评价报告及企业信用等级;

(三)对存在异议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复议;

(四)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五)提供信用评价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  省房协会员、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由信管委进行评价或者联合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组成

第八条  会员及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由企业经营记录、人员执(从)业记录、良好信用记录、扣分信用记录、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组成。

第九条  企业经营记录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基本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项目(业务)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审核、检查的结果等。

第十条  人员执(从)业记录包括执(从)业资格、现任职情况、执(从)业经历、业绩等。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记录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党政

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有关房地产行业的表彰记录以及在我国合法登记的(下同)房地产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房地产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记录;

(三)通过房地产行业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房地产行业质量标准认证、房地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的;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房地产行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的记录;

(五)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房地产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六)积极履行各级房地产行业组织会员义务,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房地产行业组织工作的记录;

(七)经营项目业绩突出的或工程质量优良、服务水平优秀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属于房地产行业的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扣分信用记录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未遵守相关规定,无主观意识且情节较轻的行为记录;

(二)未遵守相关规定,情节较轻且能及时予以整改的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提示信用记录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本行业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违反本行业标准、规范,受到行业组织通报批评的记录;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可以记入属于房地产行业的其他提示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警示信用记录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本行业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公约,受到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记录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录;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属于房地产行业的可以记入的警示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执(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总公司与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或在评优评先、质量标准认定、行政审批等事项中采用过对方经营项目、业绩的控股50%以上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法人)之间,实施相互影响的关联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主体联动监管机制。

第四章  信用记录的征集

第十七条  省房协应当与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建立信用记录征集和反馈渠道,通过定期或实时征集信用记录,及时整理、核实、录入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省房协可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舆情监控、接受投诉、举报、媒体的公开披露等途径实时征集会员以及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会员以及本行业企业、人员应当在相关信用记录生成后及时通过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省房协。

第十八条  各级房地产行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会员以及本行业企业、人员征集的房地产行业表彰、通报、工程及服务质量、群众投诉、举报等信用记录,可通过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省房协。

第十九条  信用记录的录入,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一)省房协对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录,经整理后录入。

(二)对各级房地产行业组织、会员以及本行业企业、人员提供的信用记录,经审核后录入。

(三)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媒体的公开披露等途径征集的信用记录,应进行调查核实,凡具有相应职能部门认定文件或行业组织的处罚、违规通报正式文件及事实证据的,作为录入的依据。

(四)对超过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记录,不得征集和录入。

第二十条  信用记录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完整全面,发现提供的信用记录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众对省房协征信对象的投诉、举报,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房协征集的会员以及本行业企业、人员提示、警示信用记录必要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企业、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并允许其申辩。

第二十三条  省房协对所征集的信用记录原始数据资料应及时归档,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表示受评企业经营与管理经验丰富,企业信用状况优秀,具有优良的企业品格,社会责任心强,企业综合能力、发展能力强。

B级:信用良好。表示受评企业经营与管理经验良好,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企业品格,社会责任心良好,企业具有一定综合能力、发展能力。

C级:信用一般。表示受评企业经营与管理经验一般,企业信用状况一般。企业品格、社会责任心和企业发展能力一般。

D级:信用较差。表示受评企业经营与管理经验欠佳,企业信用状况欠佳,企业品格、社会责任心和企业发展能力欠佳。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级信用企业: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

B级信用企业: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一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

C级信用企业: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有1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2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

D级信用企业: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有1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有2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记录或1条以上警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表示受评执(从)业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状况优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突出。

B级:信用良好。表示受评执(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状况较好,工作经验较丰富,业务技能熟练。

C级:信用较差。表示受评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较差,个人信用状况不佳,不适合从事相应岗位职务。

第二十八条  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级信用执(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

B级信用 执(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无提示、警示信用记录,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有1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2条提示信用记录,无警示信用记录。

C级级信用 执(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有1条提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有2条提示信用记录;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3条提示信用记录或1条警示信用记录。

第六章  信用评价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本人为单位,其中跨区域开展经营的集团公司原则上以区域公司为单位。

第三十条  实施程序:

(一)评价前期工作。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启动后,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开展认真的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改,在确保申报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后,向省房协相应专业委员会提交相关评价数据、资料。

(二)初审或初评。省房协各专业委应及时对其申报数据、资料进行初审或初评,对初审或初评不合格的申报数据、资料应督促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进行整改完善,对初审或初评合格的申报数据、资料应及时提交征信部。

(三)复审或复评。征信部对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申报数据、资料进行复审或复评,对复审或复评不合格的申报数据、

资料退回专业委,对复审或复评合格的申报数据、资料上报信管

委。

(四)确定复评结果。征信部根据信管委意见确定复评结果,或将复审合格的会员申报数据、资料提交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依据省房协提供的申报数据、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并向信管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审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专家委审议后,信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等级。

(六)公示。评价结果在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省房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七)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有实名向信管委提出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信用等级异议的,信管委交由专家委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行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重新公示。

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在接到反馈意见或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由信管委组织专家委进行复核。专家委组织参加复核的专家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复核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先行承担。原评价结果与企业实际信用情况确实不符的,以复核结果为准,并退还复核费用;原评价结果与复核结果一致的,维持原评价结果,复核费用不予退还。

(八)报备及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房协出具企业信用

证明或由评价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出具信用评价报告,省

房协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证明或评价报告样本报省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省房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记录、人员执(从)业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扣分信用记录;

(三)提示信用记录;

(四)警示信用记录;

(五)信用评估分值;

(六)信用等级;

(七)评价说明;

(八)评价依据(有关奖惩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省房协信用评价专用章或评价机构信用评价专用章、省房协信用信息征集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年度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有效期内,获得信用等级的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有突出业绩的,可向征信部或省房协相应专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申请,按第三十条实施程序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的综合得分高于原评价结果的,按复审得分重新公示并相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二)有效期内,如有实名对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信用等级提出异议或会员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由信管委组织专家委进行核查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信管委。信管委视其情节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经复审信用等级有调整的,省房协或评价机构重新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重新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信用等级自动失效,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可重新申请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省房协定期将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及复审结果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等相关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用披露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房协可通过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

(一)房地产企业基本信息;

(二)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三)良好信用记录、扣分信用记录;

(四)提示、警示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房协可向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本办

法第三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信用记录。

省房协实施前款行为时,应当依据各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并经省房协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会员每年可从省房协免费查询2次自身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省房协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披露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外的会员信用记录时,应有被披露申报单位及个人的书面授权。

第四十条  提示信用记录的披露期限为3年。警示信用记录的披露期限为7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警示信用记录的披露期限,自该信用记录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提示、警示信用记录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处罚单位或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省房协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

1.A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

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褒扬。

1)优先推荐作为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换届候选人;

2)优先推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

3)优先推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级评优评先;

4)优先列入对外重点宣传、推荐名单;

5)在开展行业自律检查中予以免检;

6)计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良好信用记录;

7)建议省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信用优秀,并按信用优秀企业落实激励措施;

8)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B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褒扬:

1)推荐作为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换届候选人;

2)推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

3)推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省级评优评先;

4)列入对外宣传、推荐名单。

5)建议省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信用守信;

6)积极争取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组织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3.C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以约谈或书面的形式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4.D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限期整改。

1)警示提醒:以约谈或书面的形式告诫、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2)业内通报: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在业内通报批评;

3)取消评优评选资格:已报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取消或向主办单位建议取消其参评资格;

4)不推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任职;已任职的提请取消其任职;

5)不推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已被聘用的,提请聘用机构取消其资格;

6)撤销已取得荣誉:已取得相关荣誉的,撤销或向颁奖机构建议撤销其已取得荣誉;

7)向社会公布:通过省房协官方网站、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

8)计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失信信用记录;

9)建议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并移送相关材料;

10)建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失信;并按信用失信企业落实惩戒措施;

11)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1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执(从)业人员

1.A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褒扬:

1)优先推荐作为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换届候选人;

2)优先推荐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

3)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优评先;

4)列入对外重点宣传、推荐名单;

5)计入任职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6)建议省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信用优秀;

7)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B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褒扬:

1)推荐作为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换届候选人;

2)推荐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

3)推荐参加省级评优评先;

4)列入对外宣传、推荐名单;

5)建议省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信用守信;

6)积极争取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组织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3. C级。依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限期整改。

1)警示提醒:以约谈或书面的形式告诫、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2)业内通报: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在业内通报批评;

3)取消评优评选资格:已报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取消或向主办单位建议取消其参评资格;

4)不推荐在省房协理事会及直属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单位会议任职;已任职的提请取消其任职;

5)不推荐竞聘房地产行业各类评委、专家;已被聘用的,提请聘用机构取消其资格;

6)撤销已取得荣誉:已取得相关荣誉的,撤销或向颁奖机构建议撤销其已取得荣誉;

7)向社会公布:通过官方网站、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

8)记入任职企业失信信用记录;

9)建议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并移送相关材料;

10)建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信用状况认定为失信;

11)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采取惩戒措施;

1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公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房协直属分会及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房地产行业组织在换届改选、评优评先、招投标、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中,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九章  信用记录异议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征信的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认为其信用记录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通过相应专业委或直接向征信部提出异议信用记录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征信部在接到异议信用记录处理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信用记录属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记录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记录提供人再次核实并作出解答;信用记录提供人应当在接到再次核实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征信部应当根据信用记录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用记录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异议信用记录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被征信的

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被征信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仍持有

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用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征信部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记录予以标注。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信管委和各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刁难参评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不得帮助参评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弄虚作假,不得提供不实事求是的评价报告。省房协应定期开展违信评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用评价的主体应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实施程序和指标标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参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误使受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省房协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在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资格,情节严重的省房协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会员和本行业企业、人员提供的信用记录需真

实无误;提供虚假信用记录的,计入提示信用记录;提供的虚假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在评优评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等业务中作伪的,计入警示信用记录;并通过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加入了省房协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含评估、咨询、经济)专业委的房地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执(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及企业信用信息联络(管理)员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是指湖南省各级房地产行业组织开展会员信用信息管理,并共享互联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点击下载附件)

 

 

责任编辑:f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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