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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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房〔2025〕5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5年5月26日
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湖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现就推动我省住房领域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一)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补助。推动落实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税费优惠政策。
(二)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各地应选定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但原则上单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各地可引入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
(三)各地应建立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房源预备库和保障性住房轮候库。鼓励各地探索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一定期限,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需严格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转为商品房上市流通。
(四)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租赁资产,申请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各种相关金融产品,推动房地产租赁资产证券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税务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推进“以旧换新”
(五)对在同一城市出售自有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六)鼓励对“以旧换新”实施补贴。对在当地出售原有住房且换购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税务局)
三、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
(七)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优先实施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房票安置方式,严格控制新增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大契税等政策支持力度
(八)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九)对在拟购房的县(市、区)无住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积极采取契税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着力满足创业大学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
(十)鼓励对创业大学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或其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发放购房优惠券或给予购房补贴。
(十一)支持各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人才房,一定期限内可免费提供给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居住,也可免费作为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创业场地。
(十二)对在省内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创业大学生和青年人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房,可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
(十三)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按核减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十四)对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给予一定比例的契税补贴(契税补贴政策可以叠加),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货币或面积补贴。
(十五)合理提高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成年家庭贷款额度分别在现有额度上限基础上再提高不低于20%、3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湖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税务局)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十六)各地应全面盘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底数,积极推进利用增值收益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推动符合条件的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十七)对在省内跨城市购房的,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将存量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八)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缴存单位职工同等权益。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八、盘活存量房地产开发土地
(十九)土地受让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已缴纳50%以上出让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二十)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二十一)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已开发建设且已预售的商业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且充分尊重购房业主意愿和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着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白名单”项目融资
(二十二)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存量房(二手房)实施先网签后缴税,推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凭住建部门(网签)备案合同纳税”、“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二十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强化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四)各地应建立对金融机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湖南金融监管局、湖南省税务局)
十、扎实推进“好房子”建设
(二十五)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
(二十六)各地应落实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因地制宜出台“好房子”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等,优化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增加得房率,架空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适老设施等可不计容积率。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